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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我部《交通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与我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工作规定》(水保〔2001〕12 号)执行。
*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各相关部门参加;地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
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文件,分别报环
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
用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严格控制水土保持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应当严格落实经
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篇章,加强水土保持
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
更程序。与初步设计阶段相比,在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
大变更或弃渣场选址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变更前履行水土
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一)检查方式
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利用遥感影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检查
意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其他检查方式。
(二)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查看现场并查阅有关资料;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
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公开检查信息。
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检查程序。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