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 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 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 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 高审批效率。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 关参加。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 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