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01 04:00:22 [举报]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
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
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
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 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 关参加。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高不得超过三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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