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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级自然保
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
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
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
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
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
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
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
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
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 20 米,挖深大于 30 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
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
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
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
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
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
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
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
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
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
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
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
“预防为主,保护,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
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大限度地保护、小程度地影响、强力度地恢复,
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
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
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
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把移民安
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作为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开展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时,对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情况同步进
行抽查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安置管理机构,
共同做好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与指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认识,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水土
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推动
在全社会形成水利建设项目尊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约束作用。项目应在施工准备前编制
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土保持方
案审批部门审批,以利于“五通一平”等工作。水土保持方案要严
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明确水土流失防治
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对工程选址选
线、建设布局等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并将水土
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投资估算。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
求,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
诺制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公开、政策
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一)检查方式
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通过购买服
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利用遥感影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检查
意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其他检查方式。
(二)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查看现场并查阅有关资料;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
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公开检查信息。
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检查程序。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