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易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4 14:10:09 [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 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
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
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
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 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 行业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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